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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浏览次数:143 时间:2020/10/19 14:31:42

  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二、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及由其指定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①审查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其复印件;

  ②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收取其复印件;

  ③审查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收取其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2)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取其复印件。

  (3)香港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4)澳门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并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农民”或“台湾居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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