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注销办理流程、时间
浏览次数:100 时间:2020/09/05 16:23:00
什么是注销税务登记?
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纳税人有哪几种情形,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所需流程】
1.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到办税服务厅(分局、所)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先行办理下列事项:
(1)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发票到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办理缴销手续;
(2)到办税服务厅(税分局、所)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上述事项办理完结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向办税服务厅(分局、所)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分局、所)查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附送资料,审核无误后,转登记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复核。
3.复核
登记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栏、缴销发票情况栏、税务检查栏签注意见。复核无误的,转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批。
4.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转交登记部门注销。不符合注销条件或有疑问的,应责成相关部门尽快查明落实,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注意见,转交登记部门注销。
登记部门注销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分局、所)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归档。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登记部门应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通知迁达地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核准注销后,软件系统应自动将分支机构注销信息传递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醒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变更总机构登记信息。
在核准同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该纳税人原享受的税收优惠资格和税务认定资格在系统中自动取消,无需启动取消上述资格的业务流程。
【办理时间】
(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清税申报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査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清税申报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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