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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海南自贸港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海南自贸港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浏览次数:176 时间:2021/03/05 17:07:52

  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该《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明确,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海南自贸港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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